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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应当缴纳的农业税,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农业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和缴纳的农业税,该账户贷方反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农业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农业税,其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农业税。
对于企业应缴纳的农业税地方附加,应当在“其他应交款”账户下设置“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明细账户,其核算方法同“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明细账户。
对于企业交纳的农业税及地方附加,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例]某农场按照当地政府核定的粮食常年产量为400000公斤,农业税税率为15%,合同定购价为0.6元/公斤,粮食的生产成本为0.3元/公斤,农业税地方附加率为10%,则企业应纳农业税为:
应纳税额=400000×0.6×15%=36000元
折合成粮食为:
36000÷0.6=60000公斤
应纳农业税地方附加为:
应纳地方附加=36000×10%=3600元
折合成粮食为:
3600÷0.6=6000公斤
企业在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税及地方附加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9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企业实际以粮食交纳农业税及其附加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税 36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农业税地方附加 3600 贷:营业收入 39600
借:营业成本 19800 贷:产成品 19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