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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中美投资抵免所得税帐务处理之比较
中美投资抵免所得税帐务处理之比较
[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会计》 ]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我国的投资抵免所得税(下称 “投资抵税”)账务处理同美国的投资抵税帐务处理不同。分析如下:

    一、投资抵税税额的确定

    美国是按照购入设备成本的10%或8%来计算投资抵税税额的。按10%计算的,其计税基础为资产成本减去投资抵税税额的50%;而按8%计算的,其计税基础是设备的总成本。我国的抵税税额是按照购入设备总成本的40%来计算的。

    二、美目投资抵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FAS)第96号投资抵税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递延法(Deferral method)。也叫分配减少法(Allocated reduction method),即在设备开始使用时,将抵税税额计入递延税款,在使用年限内,按照设备折旧摊销的相同方法摊销。会计处理为:
     开始使用当年: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投资税款减免
          应付所得税
     同时,按照一定的推销方法摊销递延税款,作:
     借:递延投资税款减免
       贷:所得税费用
     在推销期内以后每年都作推销会计分录。

      2.减税法 (Folw-through method)。也叫现时减少法(Current reduction method),是将全部投资抵税税额作为取得资产那一年所得税费用的减少数,也就是说,所有的减税效益在购入的当年全部确认。会计分录为直接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付所得税”科目的金额。
    不管采用哪一种方法,若抵税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不足抵减的,则设部分抵税税额要转后或抵前。

    三、我目投资抵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处理类似于美国的“减税法”。
    在购置设备的当年,如果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大于投资抵税税额,则直接减少“所得税”和“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的金额;如果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小于投资抵税税额,则购置当年未抵免的投资抵税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出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多的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一技术改造项目,其设备为19×2年购入的国产设备,价格为l00万元。19×1年、19×2年的应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1,400万元,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则,投资抵税税额=100万×40%=40万元
     19×1年的企业所得税l,000万×33%=330万元
     l9x2年的企业所得税1,400万×33%=462万元
     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462-330=132万元,大于投资抵税税额40万元。
      19x2年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472一40)422万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422万
若19x2年的应税所得为1,100万元,则19x2年的企业所得税1,100万×33%=363万元,只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多363-330=33万元,小于投资抵税税额40万元。19x2年先抵免3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63-的)330万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              330万
     剩下的40-33=7万元,用以后5年中每年所得税费用大于购置前一年所得税费用的部分来抵免。

     从上面的比较来看:
    1.虽然投资抵税税额都是按照设备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但我国的比例比美国高,显示我国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大力支持。
    2.美国有两种处理方法,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递延法更符合财务报告的目的,而实务界则更喜欢减税法。这可能与减税法会计处理简单,并且能立即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有关。我国采用减税法的目的可能也在于此。
    3.我国的减税法同美国的减税法除在计税基础上有差别外,并无其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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