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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进行初始申报,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纳税核定。此后,纳税企业即可按照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税种、税率等项目,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期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营业范围,依法对纳税人有关纳税事宜进行登记记载,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业务。对于许多新成立的企业和初始接手企业会计的人员往往不知道应怎样去完成税务登记工作,不知应是一个什么样的工作程序。 各纳税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①开业登记(包括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②变更登记;③停业登记;④复业登记;⑤非正常户处理;⑥注销登记;⑦转户处理;⑧换证、验证及丢失补证;⑨税务登记违章处罚;⑩税务登记统计和查询。
一、开业税务登记
我们这里侧重讲一下内资单位的开业登记。
(一)办理登记的时限与地点 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注意,在企业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址的税务登记机关(即所属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开业登记的范围
开业登记不仅包括税务登记也包括注册税务登记。开业登记是指企业法人成立,注册税务登记是指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并负有缴纳国家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填写税务登记表,核定税种,完成初始申报。
2.注册税务登记的范围 主要指分支机构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外地在本地分支机构,并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 (2)在中国境内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三)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时需要的证件、资料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并报送有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一份。
(1)办理内资单位税务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开业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公章和财务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办理内资单位注册税务登记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公章和财务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限与核发证件种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登记机关(征管法制科)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以下证件、资料:
(1)办理税务登记应核发《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分户通知单》等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2)对于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如果负有缴纳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分户通知单》等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只负有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分户通知单)等有关税务证件、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
当企业《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会计人员一定要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与开业登记内容相差不多,但较前项简单。首先也有时限限制: 如果单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果单位是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具体来讲,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类型;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联系电话;其他改变税务登记内容事项。 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基本与开业登记相同。 (1)如果单位是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即不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单位,其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无关),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如下资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此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并应据实填写完毕);提交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如果单位是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单位,即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如下资料:《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提交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的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
四、停、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及复业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停业期满、需到原核准停业的税务登记机关(征管法制科)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其他税务登记事项我们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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