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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不仅是企业经济业务的核算与监督,而且要正确计算应交纳的税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样不仅可以正确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也可以使企业有序的进行经营活动,避免由于会计工作失误而导致企业陷于税务纠纷,使得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涉及最多和最难以与企业管理人员解释的问题就是税收问题,在此问题上,会计人员需要做的工作是:一方面依法计算企业实际应纳税金,一方面要让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了解税收工作与他们的关系。当然,在这里首先要知道自己是怎样计算税金的。 企业常见的税收计算包括流转税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以它们为基数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中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下面我们就几个重要的税种分别做一些解释。
一、印 花 税
印花税是企业第一个涉及到的税种,也是一个企业必然要计算和交纳的税种,原因是由印花税的性质所决定的。会计人员第一次遇到的税种即是印花税,即使是该企业刚刚成立,还未发生任何经济业务,就已经发生了粘贴印花税的应税事项。 因为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的税款。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会计人员首先应该意识到,一个企业是不可能不发生印花税的,只要企业有营业执照,有会计账簿,就会有应税项目,就会粘贴印花税票;只要企业签订合同,也要粘贴印花税票。 对于应税凭证,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应税金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应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待摊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5个档次,分别是0.005%、0.03%、0.05%、0.1%、0.5%。 适用0.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 适用0.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适用0.05%税率的为“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薄;” 适用0.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适用0.5%税率的为“股权转让书据”。 (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纳税人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X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计税金额,实际上就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具体来说: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进入计税金额;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收到或存入纳税人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实物,指房屋;机器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如果是实物捐赠,则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13)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4)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果是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果是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先不计算应纳税额,待确定后再计。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它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和联营等变更后,凡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应于启用时计税贴花;凡不需重新进行法人登记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原有资金账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9)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0)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一种新的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11)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3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 增 值 税
(一)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企业的特点:一是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般情况下,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持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到税务所换取。二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1998年7月1 13起商业类企业按4%计算);三是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按照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 在会计核算时,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无论是否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相应地,其他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小规模纳税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般采用借贷余三栏式的普通账户,而无需设置专门的明细账。 例:某企业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企业,本期购入原材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原材料价款为9433.96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566.04元,企业已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假如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该企业本期销售产品收X15000元(包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货款尚未收到。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当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进货物: 借:原材料 10000 贷:应付票据 10000 (2)销售货物: 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15000/(1+6%)X6%=849.06(元) 借:应收账款 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415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849.06 上述例子只是小规模纳税的制造和加工企业,对于商业企业则应该按照4%的增值税征收率进行计算。
(二)一般纳税企业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从增值的意义来讲,一般纳税企业执行的是标准的价外增值税,因为无论是它的购进价格,还是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并且增值税是按照购销的增值额计算与交纳的。
1.一般纳税企业购销概况 对于流转税来讲,最终负担税金者是购买者,任何人和单位在购进任何货物时,均支付了应该交纳的流转税税金,从此意义来讲,消费者均是纳税者,只不过税金的交纳人是销货方而不是购货方。一般纳税企业在购进商品和劳务时也向提供商品和劳务一方支付了商品款和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向消费方收取了增值税,但因为企业已经在购进货物时支付了相应的增值税税金,所以,它再计算应交纳税额时,只是补齐差额就是了。即企业只是按增值部分计算和交纳税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企业购进某项 商品,不含税价格为100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00元,若购销双方企业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企业在作会计处理时: 购进时做: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销售时做: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该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为(200-100)X17%=200x17%-100X17%=200x17%-17=17(元)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交纳的税金数额并非是向消费者收取的34元(销项税),而是扣除了它自己在购买时已经向销售方支付的17元(进项税)。这即是增值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政策和技巧需要我们掌握。
2.企业采购业务的会计处理 首先,企业会考虑我的进项税越大越好,可以少交税金,那岂不是大家自己可以任意计算进项税额,进而任意计算应交增值税了吗?当然不是,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它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才能计算可以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准予从销项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 第一,从销货方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 第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 第四,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如:铁路局发货票中注明,运费1612元,搬装费90元,共计1702元,该项经济活动发生的进项税,即: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X7%=1612x7%=112.84(元) 第五,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税专用发票,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扣除计算的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同时也规定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主要有: 第一,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二,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购进固定资产。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外购货物用于免税或非应税项目或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如果购入货物时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依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直接计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 (2)如果购入货物时不能直接认定其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如果这部分购入的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应将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转入有关的受益项目予以承担,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入有关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3)对于既有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又不能够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X本期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本期全部销售额 (4)企业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同样,企业在进行计算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公式中,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所指的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其次,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代垫运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或按纳税人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核定;或按近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核定;或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同货物有不同的成本利润率。 (2)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先按外币业务的核算要求,将销售额折合为人民币计量,再按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取得的含税收入使用下列公式转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率)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收入÷(1+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3)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4)当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5)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能单独记账核算的,可以不并入销售额纳税,但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