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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 业 税
在我国境内从事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征收对象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按照营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业务额发 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企业的营业额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是指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属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我国对于部分行业规定了免税范围,如: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文化体育业所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企业在计算交纳税金时,要仔细阅读有关规定,不要失去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同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的,其纳税人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资金来源,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税收主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对征收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依企业所在地区的不同税率有1%、5%、7%,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一种附加费,其纳税人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已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的农业、乡镇企业不再缴纳此项费用。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率为3%。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增值税+应纳营业税+应纳消费税)X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应纳教育费附加费=(应纳增值税+应纳营业税+应纳消费税)X适用的教育费附加费费率 若一个企业某月份销售自产汽车1000辆,售价为85000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金额是: 应交增值税=85000X1000X17%=14450000(元) 应交消费税=85000X1000X10%=850000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450000+8500000)X7%=16065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14450000+8500000)X3%=688500(元)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种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所得。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劳务服务及经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赢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
1.企业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收入确认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减免税的技术性收入,应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性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批准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术性收入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工程成本。 (3)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照率纳税。 (4)企业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以及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并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5)企业使用自有商品、自产的产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以及职工福利,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未作为收入,但在计算企业收入时应并入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6)企业取得的收入如果是非货币的或者是权益的,其收入额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7)企业出现依法清算,其清算所得,也要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2.准予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金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按照会计法规相关要求核算的成本、费用、税金、支出、损失金额;二是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1)成本、费用、税金、支出、损失。 A.成本、费用及支出:成本是指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营业成本等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是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支出是指其他业务支出。 B.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价外税,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C.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毂资损失等。 (2)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金额时,由于其会计处理方法计算的企业所得与税法要求所计算的应纳税额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企业要按照税法要求对其按会计方法所计算的所得额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事项: 所得税的税额扣除,是指国家对企业来自境外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税额扣除,是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能保证对同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能比较勒底地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平衡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投资所得的税负,有利于国际投资;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经济利益。 税额扣除有全额扣除与限额扣除两种,我国税法实行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经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二)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比例税率,一般为33%。
例:某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本年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 (2)全年销售成本3250万元; (3)全年销售税金及附加305万元; (4)全年销售费用700万元; (5)全年实现其他业务利润1500万元; (6)全年管理费用660万元,其中超标准招待费支出230万元; (7)全年财务费用140万元,其中超标准非金融性贷款利息支出25万元; (8)全年国库券利息收入40万元; (9)全年营业外收入12万元; (10)全年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包括税收罚款18万元,财产罚没支出5万元; (11)全年发生固定资产购建支出2600万元; (12)该企业生产及管理人员共500人,年人均计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工资1.5万元,月计税工资标准38万元,企业按实际工资水平提取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在本例中,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可以计算如下: 营业利润=[5000+1500—(3250+700+305+660+140)]=1445(万元) 利润总额=(1445+40十12—60)=143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437+(230+25+(1.5X500—38X12)+(1.5X500—38X12)X17.5%)-40=1437+(255+294+294X17.5%)—40=1437+600.45—40=1997.4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997.45X33%:659.1585(万元)
(三)减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给予减征或者免征的一种照顾和鼓励措施。减免税优惠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其计算方式是: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数)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举办的学校。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肓、聋、哑的肢体残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⑥有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程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国务院1993年批准到香港发行股票的9家股份制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企业是:上海石化、青岛啤酒、昆明机床、北人印刷、马鞍山钢铁、广船国际、仪征化纤、东方电机、渤海化工。 (12)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13)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率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另外,实行18%和27%两档照顾性税率的企业,实际上也是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14)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依法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1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两项或者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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