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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企业会计对外实务工商篇之三: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会计对外实务工商篇之三:企业注销登记
[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财税网 ]

    一、企业注销登记事项

    按《公司法》规定,企业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其法人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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