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法人登记
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之后,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进行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办理及企业银行开户。 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携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副本复印件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只有具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企业才有了“身份证”。 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管辖也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登记的其他公司。具体管理规定是: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市、县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公司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企业在办理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还应注意:该证书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检验,有效期是几年,否则贻误了办理检验时间及有效时间,将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二、企业银行开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可以在一家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户办理。也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基本账户时,必需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携带企业应当预留银行的印鉴等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同意可以开户,银行要按规定核发开户许可证。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递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送款簿、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就是由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结算方式,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出,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因此,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账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 开户后,企业要根据银行结算纪律办理收支活动。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许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