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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无形资产的作弊手法
无形资产具有5个特征:
(1)不存在实物形态,但并不是所有无实物形态的资产都是无形资产。如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等;
(2)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经济效益;
(3)持有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它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它会随着新产品、新技术的出现而立即失去或部分失去其价值
(4)是企业有偿取得的,只有花费了支出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无形资产。否则,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5)无形资产不能离开有形资产而独立存在。
无形资产是资产类账户,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在无形资产方面造假的手法有:
(1)对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不当。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无形资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是按照企业无形资产的用途和性能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只有使用权的无形资产作为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下账.从而增大无形资产摊销,减少利润.进而减少所得税的上缴。
(2)无形资产增加不真实,不合规。企业增加的无形资产有的没有合法的文件证明,有的已超出了法定有效期。
(3)无形资产计价不正确。无形资产计价本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山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②企业自行开发并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实际净支出计价。
③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协议及企业申请书的金额计价。
④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根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认的价值和接受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确定。但是,有的企业明知计价不合规、不合理,故意将无形资产计价过高或过低;未经法定手续进行评估或确认,随便计价,没有企业合并或接受其他单位商誉投资时,就对商誉作价入账。
(4)对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无形资产是一项特殊资产,它可使企业长期受益,因而企业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法律法规、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长短的原则确定。
②法律、法规未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⑧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存在对无形资产摊销的造假方式,如摊销期限随意变动宋调节管理费用,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
(5)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正确。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是随法定的摊销期限来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和特许权,虽然会持续一段时间,但最终还是会终结和灭失的。有的企业为了随时调节利润,便通过调整无形资产使用年限的办法来调整摊销金额,以此虚调费用。
(6)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无形资产有购入、自创和其他单位投资转入三大途径。取得时通过“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核算,若是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无形资产,可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价确定价值,通过“资本公积”核算。企业造假通常是将不同途径取得的无形资产,为了做账方便。故意张冠李戴,如,有的企业资金未到位便开始了正常的“营业”,后发现企业验资报告中所谓的“实收资本”是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7)伪造无形资产增加的虚假证明。如:伪造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为无形资产办理必要的产权转让手续等虚假证明。
(8)企业将转让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偷逃“营业税”。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人“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意将其记入“营业外收入”。由于“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5%,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9)虚增商誉,增大费用。商誉的作价入账只是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有的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期内,擅自将商誉作价入账,多摊费用、降低利润。
(10)出售无形资产,不做账。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账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费用,以达到减少利润的目的,故意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