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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主营业务的作弊手法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营业收入,其造假的主要方式有:
(1)发票管理不严格。发票是企业销售产品的主要原始凭证,也是计税的主要依据。有些企业不按发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发票,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开销售发票,开“阴阳票”,代他人开票等。这样便给偷税、漏税、贪污盗窃、私设“小金库”留有了余地。
(2)产品销售收入入账时间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但是有的企业常常违反入账时间,人为地改变入账时间,改变当期计税基数。随意的调整当期的利润,影响了利润数据的真实性。
(3)产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不实。某些企业销售商品时以“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直接冲减“库存商品”、“产成品”.从而随意变动记账的销售额,造成当期损益不实。
(4)故意隐匿收入。企业为了逃税,在发出商品,收到货款,但发票尚未给购货方的情况下,将发货联单独存放,而作为应付款下账。
(5)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有的企业为了虚增利润,依据白条出库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6)预收货款提前转作销售收入。企业预先收到购货单位支付的货款,应通过“预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等发出商品时,进行冲减“预收账款”,同时,增加“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核算。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产品还未发出时便作为销售,视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7)向预付款单位发出商品时,不做销售处理。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货款后,应当在发出产品时,做实现销售的账务处理。但企业通常在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向购货单位发出商品时,为了调整当期损益,直接记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而不记人“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偷逃税金,转移了利润。
(8)虚设客户,调整利润。有的企业为了调增利润,便采取假设客户,编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做法。
(9)延期办理托收承付,调整当年利润。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当产品发出,托收手续已办妥并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但企业为了控制利润数额,少交税,便采取了延期托收手续,故意减少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手法。
(10)销货退回,虚拟业务。按财务制度规定,对销售退回不论是本年度退回,还是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但在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不影响收入利润,对退回的产品不入账,形成账外物,或者直接虚拟往来,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11)延期结算代销产品,经办人员获利私吞。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代销清单应按企业与代销单位商定的日期按时提供来作为委托单位入账的原始依据。有的委托单位经办个人私欲强烈,私用职权,允许代销单位采用延期提供代销清单的不法行为。
(12)赊销商品转作收入,虚增存货周转率。企业将没有产生收入的赊销产品,按现销作为当期的收入办理,以至于提高了企业的存货周转率。
(13)销售自制半成品,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企业为了调整损益,将应入库后作销售的半成品,在未入库之前直接从车间发给客户,并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14)低价出售产品,经办人员捞取回扣。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在业务上允许销售人员根据情况,在给定的价格变动的幅度内上下浮动,这样使得有关经办人在销售价格上有机可乘。
(15)产品“以旧换新”,用差价计收入。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的促销方式,对新旧产品都应下账处理,对改进的旧产品做购进处理,对发出的新产品应作销售处理,但企业却用差价计算销售收入,使得企业少交税款。
(16)凭空填制记账凭证,将收入转为损失。企业在结账时,发现收入太大,税金过高,便凭空填制记账凭证,虚减产品销售收入,将收入转为财产损失计入当年损益。
发票,开“阴阳票”,代他人开票等。这样便给偷税、漏税、贪污盗窃、私设“小金库”留有了余地。
(2)产品销售收入入账时间不正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但是有的企业常常违反入账时间,人为地改变入账时间,改变当期计税基数。随意的调整当期的利润,影响了利润数据的真实性。
(3)产品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不实。某些企业销售商品时以“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直接冲减“库存商品”、“产成品”.从而随意变动记账的销售额,造成当期损益不实。
(4)故意隐匿收入。企业为了逃税,在发出商品,收到货款,但发票尚未给购货方的情况下,将发货联单独存放,而作为应付款下账。
(5)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有的企业为了虚增利润,依据白条出库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6)预收货款提前转作销售收入。企业预先收到购货单位支付的货款,应通过“预收账款”账户进行核算,等发出商品时,进行冲减“预收账款”,同时,增加“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核算。但企业为了调整利润,在产品还未发出时便作为销售,视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7)向预付款单位发出商品时,不做销售处理。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货款后,应当在发出产品时,做实现销售的账务处理。但企业通常在预收购货单位的货款,向购货单位发出商品时,为了调整当期损益,直接记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而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偷逃税金,转移了利润。
(8)虚设客户,调整利润。有的企业为了调增利润,便采取假设客户,编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做法。
(9)延期办理托收承付,调整当年利润。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当产品发出,托收手续已办妥并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但企业为了控制利润数额,少交税,便采取了延期托收手续,故意减少当期产品销售收入的手法。
(10)销货退回,虚拟业务。按财务制度规定,对销售退回不论是本年度退回,还是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但在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不影响收入利润,对退回的产品不入账,形成账外物,或者直接虚拟往来,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11)延期结算代销产品,经办人员获利私吞。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产品,代销清单应按企业与代销单位商定的日期按时提供来作为委托单位下账的原始依据。有的委托单位经办个人私欲强烈,私用职权,允许代销单位采用延期提供代销清单的不法行为。
(12)赊销商品转作收入,虚增存货周转率。企业将没有产生收入的赊销产品,按现销作为当期的收入办理,以至于提高了企业的存货周转率。
(13)销售自制半成品,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企业为了调整损益,将应入库后作销售的半成品,在未入库之前直接从车间发给客户,并将取得的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14)低价出售产品,经办人员捞取回扣。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在业务上允许销售人员根据情况,在给定的价格变动的幅度内上下浮动,这样使得有关经办人在销售价格上有机可乘。
(15)产品“以旧换新”,用差价计收入。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的促销方式,对新旧产品都应下账处理,对改进的旧产品做购进处理,对发出的新产品应作销售处理,但企业却用差价计算销售收入,使得企业少交税款。
(16)凭空填制记账凭证,将收入转为损失。企业在结账时,发现收入太大,税金过高,便凭空填制记账凭证,虚减产品销售收入,将收入转为财产损失计入当年损益。
(17)补收的销售额,直接计营业外收入。企业因报价错误,使企业少收了货款后,向购货方追缴货款的差额,企业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来减少销项税额。
(18)对销售折扣与折让处理不规范来调整收入。按规定,工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及折让应抵减产品销售收入项目,商品流通企业则单独将其反映在“销售折扣与折让”账户。但企业在工作中经常虚设折扣与折让事项冲减收入。
(19)用销售折扣与折让,截留纳入“小金库”。有的企业通常把属于销售收入的金额以“折让”、“折扣”名义擅自截留,存人“小金库”以便用在一些非法支出方面。
(20)销售退回的运杂费一并混入销售冲销。企业销售货物,发生退回。经双方协议,退回运杂费由销货方承担。但企业将销售返回的运杂费一并冲销销售收入,使得企业虚减收入。
(21)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作收入。工业企业对外进行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按合同规定节省材料可留归企业所有,该企业将节省材料作价出售,却不作收入处理,留以后备用。
(22)工业性劳务,直接冲减成本。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劳务,属于主营业务,对其收入与成本应进行明细核算,劳务收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期末结转其成本。有的企业将工业性劳务收入直接记人“生产成本”以冲减劳务成本,达到逃税的目的。
(23)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做销售处理。企业在建工程在领用自制产品时,应视同销售。结算时按产品售价,借记:“在建工程”,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为了降低固定资产的造价,在领用自制产品时,不做销售收入处理,而是直接冲减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