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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长期借款中的作弊手法
(1)利息不入费用,长期挂账。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利息要预提,做借:财务费用,贷: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有些企业为了完成计划利润,对长期借款利息不预提,长期挂账,隐瞒亏损。待支付利息时,做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某制药厂1999年1月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年利率8%,期限三年,每季度提取利息1万元。公司为了实现计划利润,自4月份起不再预提利息,而支付利息时做借:待摊费用,贷:银行款的账务处理。 (2)混淆资本化利息。根据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长期借款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的利息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不能计入期间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有些企业为了体现利润,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做借:固定资产,贷: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不将利息计入期间费用。如,审计人员在对某动物研究中心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中心1999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款项1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五年,用于建造试验室。该试验室于1999年3月1日动工,2000年3月1日完工。2000年4月1日的会计分录中,该中心做借:固定资产,贷: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没有将利息支出列为期间费用,由此造成虚增利润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