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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本期转让土地一块,销售收入1200万元,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申报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投资400万元,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万元,开发费按购地款和开发成本10%扣除40万元,加计扣除20%即80万元,合计扣除项目金额586万元。
1.增值额=1200-586=614万元
2.增值率=614÷586=105%
3.应交土地增值税=614×50%-586×15%(速算扣除数)=307-87.9=219.1万元
4.已缴150万元
5.欠缴69.10万元
审查应交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一块13000平方米使用权,支付金额500万元,未曾进行任何开发,便将7000平方米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
2.因为转让土地没有开发,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享受20%加计扣除,根据以上两点,应重新核实扣除项目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应为:500÷13000×7000=269.2305万元
(2)其开发费按购地款开发成本10%予扣除26.9231万元
(3)核实扣除项目金额=269.2305+26.9231=362.1536万元
(4)增值额=1200-362.1536=837.8464万元
(5)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837.8464÷362.1536=231%
(6)应缴土地增值税=837.8464×60%(四档税率)-362.1536×35%(速算扣除数)=502.7078-126.7538=375.954万元
(7)企业已交土地增值税:150万元
(8)应补交土地增值税375.954-150=225.954万元
(9)企业少计提土地增值税=375.95-219.1=156.854万元
建议企业作调账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56. 85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156. 8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