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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010注税《税法一》预习辅导第一章(12)
2010注税《税法一》预习辅导第一章(12)
[ 作者:中国财税网  来源:好前程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部税务规章是2002年3月1日实施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税务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税务规章规定的事项在内容上必须是税务机关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注意:

  ①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②如果制定行政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规章的,税务机关应当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单独制定的税务规章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①立项――包括报请立项;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②起草――税务规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单位负责起草

  ③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与其他税务规章的规定是否协调、衔接;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的意见;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④决定公布――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3、税务规章的适用和监督

  ①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税务规章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需要解释的情形:

  需要进一步明确规章规定的具体含义的

  税务规章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税务规章依据的

  注: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③税务规章适用:

  税务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税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都作过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

  税务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

  ④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适用了,认为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⑤税务规章的监督

  备案审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备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提请审查――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机关、单位、公民可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税务规章。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章“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虽然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不适当的税务规章

  (4)税务行政规范介绍―――税收规范性文件,多表现为行政解释。

  税务行政规范,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对象做出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

  特征: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制定或发布的。

  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项或相对人为规范的对象

  效力的普遍性和向后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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